关于申报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省能源局《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鲁能源电力字〔2019〕294号)、《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77号)有关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切实发挥奖励资金的示范引导作用,经研究,现将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
二、奖励标准
(一)设备奖补: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励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励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励上限为4000元/桩。设备奖补金额不高于设备采购(招标)价格。
(二)建设奖补: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三、申报条件
(一)示范小区(含周边1.5公里范围内)应具备足够数量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并且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服务平台)。
(二)申报的小区以实施时间为节点,2017年3月24日及以前完成规划审批的为既有小区,2017年3月24日以后规划审批的为新建小区。
(三)示范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建设运营,也可通过联合、委托等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营。示范小区应明确一个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申报。
(四)规模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建设在公共停车位上的充电桩,须对外开放、提供公共充电服务,数量不少于示范小区停车场车位总数量的25%,全部建设为直流充电桩的,不少于20%。
(2)建设在私人停车位上的充电桩,应按照统一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其中:既有小区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3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200kW以上;新建小区充电桩总数量不低于100台或充电桩总功率在500kW以上。统一建设具备有序充电控制功能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设施台数、总功率标准可下浮20%。
四、申报材料
(一)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济南市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申报表(附件2);
(三)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四)具备资质的第三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设备采购合同、建设施工费用等证明材料;
(六)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平台接入证明材料;
(七)企业承诺书(附件4)。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部门)。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局(电力管理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对象所提供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核验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初审完成后,于2020年12月18日前,联合向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行文,报送所在地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申报表(附件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5)及项目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电力处公务邮箱。
(三)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审核通过后,市发展改革委将奖励项目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有关要求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接入省服务平台数据持续推送。对于在申领补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追缴扣回奖补资金并纳入失信约束,不再享受后续所有奖励政策。
(二)如果我市符合要求的申请奖励资金总额超过中央下达的奖励资金额度,将按照优先解决居民小区充电保障的原则兑付完中央奖励资金。
附件:
1.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项目申报书
2. 南市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申报表
3. 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4. 企业承诺书
5. 济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汇总表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1日